Article 8

In force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结合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编制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计划,经征求本级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计划中采集项目的统筹管理,避免重复采集。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