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负责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建设、管理和保护风景区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五)负责风景区市容、环境卫生、旅游安全管理等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风景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区的派出机构,实行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理机构双重管理。

风景区和风景协调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经依法批准,风景区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