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个人投资的绿地由产权人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管理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责任交叉或者责任不明确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单位。

城市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制度,保持绿化设施完好,及时制止损坏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恢复被损坏的绿化。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