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进行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