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嘉荫县发改、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协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开展的旅游活动不得对生态环境和保护对象构成威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严格按照旅游环境容量确定游客接待量。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