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和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外观,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粉刷、修饰、修复;
(三)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影响市容的物品;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过护栏、护墙的高度。不得在屋顶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屋顶放置杂物;
(四)建筑物临街面或者道路上不得安装外置式烟道;
(五)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设置空调设备托架,依附建筑物设置的电力、通信等线路应当摆放整齐、有序。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拆除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对非经营性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