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度,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或者弃管的,由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太子河、护城河等城市水域以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店、超市、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公路、铁路、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公交车始末站、地下人行通道、停车场等,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园、绿地、景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及分担区域,由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负责;
(八)在建工地或者拆除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产权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由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
(九)报刊亭、候车亭、阅报栏、公共厕所、邮政信箱、户外广告设施等城市家具,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井(箱)盖、空中架设的管、杆、线等设施,由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分和确定的责任区书面告知责任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上一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责任人不履行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保洁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