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制定以及修改通过的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职责范围;

(三)资产情况;

(四)成员身份取得、保留、丧失的条件和程序;

(五)成员权利与义务;

(六)组织机构及其议事规则;

(七)成员大会的组成以及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更换的方式;

(八)财务管理制度;

(九)收益分配制度;

(十)合并、分立、解散事宜;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公开制度;

(十三)其他有关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