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确定农村集体资产价值的,应当进行评估:

(一)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

(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

(四)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需要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