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编制成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农户家庭以及成员变动情况,定期对成员名册进行变更并上报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