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一)修改章程;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土地承包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

(四)集体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等资金的分配方案、留用地使用方案;

(五)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六)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举债或者担保;

(七)较大数额的债权债务核销;

(八)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