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和推动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依法保护志书、年鉴及地方史的著作权,将已出版的志书、年鉴及地方史在政府网站公布,定期汇总、公开本行政区域的方志馆目录,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向社会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申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报项目。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影视作品及其他文学艺术创作形式,依法对公开的地方志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