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以乡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及列入地方志工作规划的志书、年鉴、地方史,应当在出版后三个月内,由组织编纂单位将公开出版物和电子文本分别报送同级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通过审查验收或者经过批准公开出版的志书、地方史、年鉴,对于在其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文稿,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不得损毁,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