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对规章进行审查。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及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有本条例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有本条例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