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