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先行制定规章。

前款规定的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未提出的,该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自行失效。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