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
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的航道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和干涉;涉及相关部门管理事项的,应当征求其意见。
影响通航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作业标志及其他残留物,恢复正常通航。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