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划定的天然林保护范围内设立统一标识,明确四至界限、管控等级、面积、权属、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督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天然林保护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