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三)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集体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工作;

(四)配合相关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人员;

(五)对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等合同进行鉴证;

(六)调查处理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集体资产的违法行为;

(七)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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