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Article 14In force代表视察、调研时,可以向被视察调研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在三个月之内向代表反馈。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16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