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新建建筑物的招牌应当与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不得擅自修改和变动。
在建(构)筑物以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招牌的,应当整洁、美观,不得改变或者影响建筑物立面的风貌。
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招牌的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功能完好,对外型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过期的及时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