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废弃物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乱倒生活垃圾、污水,乱扔动物尸体,或者从建(构)筑物、车辆上向外泼撒液体、抛掷废弃物,或者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街道、广场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或者水产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