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挤占公共场地垦殖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损坏花草或者攀折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情节轻微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