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文化、体育、公益或者商业活动,未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在活动结束后不及时清除活动场地上的临时设施和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