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出现破损或者污损未及时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害安全的物品,或者建筑物上的安全网、空调设施托架、公用通讯设备等设施不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