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在核心保护区的建筑物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安全网或者吊挂物品,擅自设置遮雨(阳)棚(伞),擅自在街道、巷道进行露天餐饮、商品摆卖等占道经营活动的,由古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