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对实行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书面印发会议,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修改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分组会议继续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规草案二次修改稿。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法规草案继续修改,提出对二次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和草案表决稿。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