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对实行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书面印发会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法规草案继续修改,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和草案表决稿。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