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后,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需要变更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的,应当在核实后的15日内办理执行地变更手续,将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及其有关材料移送变更后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并且将变更、移送情况报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和所在地县级禁毒委员会。

变更后的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接收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后,应当按照规定与其重新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康复。接收前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由原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