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离开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所在区(市、县)2日内的,应当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离开3日以上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书面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接到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报告后,应当作出记录并且在24小时内答复是否同意离开。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离开执行地所在区(市、县)15日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所在地县级禁毒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