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城市规划,建设城市道路、停车场、公交站点和出租汽车停靠点、绿地、环境卫生设施、公厕、户外广告专栏、人行过街设施、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等市政公用设施,并设置规范的标识标牌。

新建城市道路时,供排水、电力、通信、燃气、有线电视、消防、治安监控等涉及的各种管线和绿化、路灯、交通信号装置、标识标牌等各种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新建城市管线应当埋地敷设,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