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组织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