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市、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