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新建住宅区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前,应当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依法公开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整体进行招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物总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并制定具体的住宅物业招投标管理办法。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