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指导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筹备组成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利害关系。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应当在成立后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