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