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出示排水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