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排水监督管理职责: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设施工程的规划控制;

(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排水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设施施工挖掘道路的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