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排水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排水设施管理和维护运营制度;

(二)组织编制年度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和维护计划;

(三)指导和监督排水设施建设、河道排水口设置以及排水户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

(四)对排入排水设施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档案;

(五)对排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运行情况、工程维修质量、污水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受理有关排水管理工作的投诉,及时调处纠纷,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