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本市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单位和个人使用再生水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削减其正常用水计划。

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水环境状况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规模,制定本市促进再生水利用的鼓励和保障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