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排水管网、泵站清理和排水河道清淤、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制定分类处理处置方案,对产生的污泥量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处理处置污泥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告知污泥处理处置所在地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排水管网、泵站清理和排水河道清淤产生的污泥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根据其特性委托给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安全处置。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由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安全处理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