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促进科技创新的优惠政策以及具体的奖励、补助办法,向社会公布,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市、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投入的考核和监督机制,制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以及评估标准,对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实施监督管理。

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