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不得擅自更改。

发现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图像谱图或者表格不清晰、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的,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但是不得改变鉴定意见的原意。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该鉴定事项的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由鉴定机构出具补正书予以说明。

鉴定机构发现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存在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书面说明和相关建议,并由该鉴定事项的鉴定人签名。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