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与鉴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二)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至少二名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三)需要耗损鉴定材料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四)需要补充有关鉴定材料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五)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或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医精神病、尸体解剖等需要现场鉴定或者身体检查的,应当依照司法鉴定相关程序规范进行;

(六)对鉴定活动过程作出实时记录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