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应当实行环境保护设施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