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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残疾人联合会,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医疗保障、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