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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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残疾人保障服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将残疾人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五)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残疾人工作,明确专职工作人员,支持、指导、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参与残疾人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