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建设工程选址应坚持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的原则,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不存或者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经具有文物保护相应资质部门核查,确已不具备文物价值的,可由登记公布该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拟撤销登记文物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撤销登记应当计入文物资料档案。撤销登记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Local Regulations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