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但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保、水利、水文、通信、湿地工程及科研、执法船停靠设施除外;

(二)新建排污口;

(三)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网箱、围栏(网)养殖;

(四)爆破、打井、采沙、采石、取土;

(五)侵占或者损毁湖堤、护岸,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标识;

(六)养殖畜禽;

(七)毒鱼、炸鱼、电鱼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八)猎捕野生动物,放生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九)在湖泊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和生产生活用具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

(十)倾倒、堆放、填埋、抛撒生产生活垃圾;

(十一)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烧烤、野炊;

(十二)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放孔明灯;

(十三)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

(十四)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