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8,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0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19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星云湖水质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下同)Ⅲ类为保护目标,科学治理,改善、提高现有水质。实施星云湖生态补水工程,其水质应当达到国家Ⅲ类水以上标准。
一级保护区为星云湖水域及星云湖最高运行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径流区的范围。
一、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明显标识。
征收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星云湖保护。
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星云湖保护激励机制,鼓励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湖泊保护,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作用。
Chapter 2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建立星云湖保护治理长效机制,实施河(湖)长制,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二)批准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三)指导、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江川区人民政府履行星云湖保护治理职责;
(四)负责星云湖水资源调度;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负责指导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负责星云湖一级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依法批准的范围和权限,在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生态环境保护、水政、渔政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审查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管;
(五)配合江川区人民政府做好星云湖保护工作;
(六)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统筹推进星云湖保护范围内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编制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星云湖保护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星云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四)协助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在星云湖一级保护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五)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负责星云湖二级保护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协助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在星云湖一级保护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监督星云湖保护治理项目的实施;
(五)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和江川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实施星云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助开展星云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星云湖沿岸污染源;
(四)收集、处理城镇和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五)指定人员负责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六)江川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Chapter 3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
星云湖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病死畜禽、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在星云湖二级保护区内原建成的磷化工等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标准。
城镇应当实现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处理全覆盖,满足处理和排放要求,逐步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
农村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保洁及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机制,建设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实行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置责任制。
入湖船只应当服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配备安全设备,禁止超载。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但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保、水利、水文、通信、湿地工程及科研、执法船停靠设施除外;
(二)新建排污口;
(三)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网箱、围栏(网)养殖;
(四)爆破、打井、采沙、采石、取土;
(五)侵占或者损毁湖堤、护岸,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标识;
(六)养殖畜禽;
(七)毒鱼、炸鱼、电鱼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八)猎捕野生动物,放生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九)在湖泊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和生产生活用具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
(十)倾倒、堆放、填埋、抛撒生产生活垃圾;
(十一)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烧烤、野炊;
(十二)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放孔明灯;
(十三)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
(十四)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
(二)向入湖河道、沟渠、城镇排水管网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水污染物;
(三)向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废渣等;
(四)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存贮、填埋固体废弃物,丢弃或者填埋病、死畜禽;
(五)在入湖河道、沟渠倾倒粪便,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清洗施药器械;
(六)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废弃菜叶等农业废弃物;
(七)在沿湖面山采矿、开山采石、挖砂取土、毁林毁草;
(八)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九)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Chapter 4合理利用
在星云湖引进、推广水生生物新品种,应当通过科学试验论证,并按照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星云湖一级保护区内开展科研、影视拍摄、大型水上体育等活动,应当事先报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批准。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除环保、水利、水文、通信、湿地工程及科研、执法船停靠设施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网箱、围栏(网)养殖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爆破、打井、采沙、采石、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侵占或者损毁湖堤、护岸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标识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养殖畜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毒鱼、炸鱼、电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放生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给予警告,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在湖泊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和生产生活用具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倾倒、堆放、填埋、抛撒生产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或者烧烤、野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放孔明灯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或者无证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入湖许可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入湖船只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未配备安全设备或者超载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五)未经批准开展科研、影视拍摄、大型水上体育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丢弃或者填埋病、死畜禽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入湖河道、沟渠倾倒粪便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入湖河道、沟渠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废弃菜叶等农业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沿湖面山采矿、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服务业经营者、工业企业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原建成的磷化工等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标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停业、关闭。